物是哲学思想体系中最坚固的概念之一,坚固到人们几乎无法想象一个虚空到只有自我而无物存在的世界。或者可以肯定地说,物是世界构成最基本的要素。于是,理解物的含义就成了理解世界之基本构造与人合宜得当地行为(处物)的必要步骤。中国古典思想如何思考物?这是一个关乎中国哲学及其历史发展的根本议题。
诸子之前的物
物是什么?这一关于物之本义的问法,最终必然导向关于物之源初含义的追问。《说文解字》说:“物,万物也。牛为大物,天地之数起于牵牛,故从牛。”释物为万物,等于说人类感官知觉所能经验到的客观实体统统可以被称为物。这一说法道出了战国以降对于物的一般理解。不过《说文》显然更关心物为什么从牛取义,作者给出的理由为牛是大物,这一点从牵牛星为星纪之首可以得到证明。清代学者反驳说,以牵牛为星纪之首自周代始,不适用于周以前的情况。王国维也认为许慎的说法过于迂曲,于是给出了新的解释:物字之从牛取义,乃因为物的本义是“杂色牛”。可为什么是杂色的牛呢?这和物的声旁“勿”有关。勿是象形字,象旗帜形,而由杂色的绢帛组成的旗帜特称为“物”,故有“杂帛为物”之说。王国维正是据此得出物之本义为杂色牛的。这种说法提示了理解物之内涵的新思路,即物的本义和“勿”而非“牛”有关。而在王国维之前,阮元和孙诒让正做如此解。按《说文》,勿为“州里所建旗”,再结合“杂帛为物”“大夫士建物,帅都建旗”诸说,很容易得出物的本义为旗帜。在旗帜说的基础上,傅斯年、刘节等人从人类学的视角进一步提出,物的本义是部落图腾或徽帜。以上所述,不论旗帜还是图腾,都可以用徽帜概括。
与徽帜说并行,且同样有一定影响力的是精魅说。《周礼》中有“地示物鬽”之说,而郑玄《注》认为“百物之神曰鬽”。神不可见,必依托于有形之物,故言物亦可指形体背后的精魅或者神怪。清代今文经学家宋翔凤在解释《大学》“格物”时尊郑玄之说,训格为来,并依据《礼运》所云有德者可以招致祥瑞之物,解物为有灵性的祥瑞之物。此后,牟润孙据司马迁在《史记·留侯列传》中所云“学者多言无鬼神,然言有物”,将物解释为神怪、精怪。与之相类,张光直在解释《左传》所云“铸鼎象物”时,将物理解为青铜礼器器身所熔铸的动物纹样,由此便可以假借动物之灵让礼器拥有沟通鬼神的效力,进而成为降神的法器。
其实,不论是徽帜说还是精魅说,都预设了形体背后有神明存在。精魅与神明之关系,自不必说。徽帜作为一个族群的图腾或标识,乃是“社会组织、宗教信仰之所系”(傅斯年语),所以徽帜所呈现出来的物象不是普通平面图像,而是神明凭依的形象。由此亦可见,古典物概念之成立端赖于“形/神”这一观念结构。
诸子论物
在支撑古典物概念的“形/神”观念结构中,神看不见、摸不着,无法以人的感官进行觉知。人能经验到的,只是神明所凭附的形体。而恰恰是这不可觉知的神明是物之成为物的根本。
战国诸子打破了古典“形/神”结构,扬弃了其中神明的维度。于是,物便只是“形”,这个“形”既是显现,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形体。《庄子·达生》中“凡有貌象声色者,皆物也”一语,道出了战国诸子对于物的基本理解。貌象声色,是人之感官觉知的对象,而物是有貌象声色者,于是物就成了人感官觉知的对象。视觉、听觉、嗅觉、味觉和触觉是人与生俱来的知觉能力,荀子称之为“天官”(《天论》),即天生的感官职能。而貌象声色是天官觉知的对象,那么,问题是感官从貌象声色之中觉知到了什么呢?以视觉为例,荀子说“形体色理以目异”(《正名》),也就是说,眼睛从对象物那里觉知到了物体的形状、广延、颜色和纹理等客观属性。这些客观属性,在诸子学的语境中可称之为“名”。
诸子理解的物最终指向了“每一个”个体之物。战国语境之中常见的“万物”就是“每一个”个体之物的总和,这一点从荀子“一物为万物一偏”(《天论》)之说法可见一斑。构成万物的“每一个”物可以被经验的前提是作为个体的此物和它物有所区别。此物首先是一个边界清晰、广延明确的有形体之物。所以,可被感官觉知的貌象声色都是某一个物的貌象声色。准此可见,诸子学关于物之概念的设定有两个不可化约的基本要素:其一,所有的物都表现为有形的个体之物;其二,所有的物都呈现出可为人觉知的貌象声色。
诸子之后的物
秦汉以来,子学隐退而经学登场,相应地,对于物的思考主要是通过注解经学元典展开的。《大学》因其“格物致知”之说,成为此期讨论物概念最重要的经典文本。两汉特别是两宋以降,注解《大学》者多不胜数,其中尤以郑玄、朱熹和王阳明最具代表性,也最为人所熟知。对于《大学》“格物”之理解,亦复如是。
郑玄在《大学注》中解释“致知在格物”时说:“格,来也。物,犹事也。其知于善深则来善物,其知于恶深则来恶物,言事缘人所好来也。”而解释“致知”之“知”的内容则是“知善恶吉凶之所终始”。所谓“物,犹事也”,说的是物相当于事,或者说格物的物是包含人事和实存之物在内的广义的概念。因为《大学》说“事有终始”,所以“致知”的内容便是事物吉凶善恶之原因和结果(“善恶吉凶之所终始”)。而“致”并非通常所理解的招致,而是深入详审之义,和郑玄注解《乐记》“致乐以治心”所云“致犹深审”同义。所以,能够深入详审地知晓善事之因果,则善事来,反之亦然。而“知于善深则来善物”被郑玄总结为“言事缘人所好来也”,这意味着,深入详审地知晓并非客观地认知,而是同时伴随着人的主观好恶。知之深则好之深,好善深则善来,好恶深则恶来。于是,格物之物,不论是人事还是客观实在物,都是人欲求(好恶)的对象。这一点从郑玄注《乐记》“知诱于外”云“知犹欲也”可知:《乐记》认为作为“知”之对象的物不当地引导人内心的好恶,败坏了天理;郑玄则认为“知犹欲也”,即外物为欲求之对象。
朱熹《大学章句》对于“致知在格物”的解释至少有两点和郑玄大致相同:其一,解“物”为“物,犹事也”;其二,解“致”为“推极”,与郑玄的“深审”类似。不同之处同样有二:其一,朱熹解“知”为“知识”,指人的认知能力,而郑玄则认为知是认知或欲求的内容;其二,和郑玄训格为来不同,朱熹认为训格为至,更进一步引申为穷至、穷究,这一引申常为后人所批评。既然“知”是指人的认知能力,那么,物便是人认知的对象,认知的内容则是物之理。所以,“格物”便成了“穷尽事物之理”。
王阳明对朱熹将物(或者事)理解为有待认知的客观实在,十分不满。他认为,物是意念的对象,而“格”的真正含义是修正或矫正,由此“格物”便是修正事物引发的不当意念,所以格物即诚意。若王阳明只是将朱熹的认知之物修正为意念之物,二者之区别仍不显著,因为不论是认知抑或是意念,都可以理解为心灵的某种职能。问题的关键在于,是否存在认知或意念之外的物?在程朱看来,认知不能亦不必穷尽所有的物,所以格物至某一个阶段便能够“豁然贯通”,认知之过程可至此而止。所以,如果将物理解为认知之对象,则存在甚至必然存在心外之物。而王阳明则主张“心外无物”,这一说法即便是时人也颇不理解。其友人曾指岩间“自开自落”的花树,问与我心有什么关系。王阳明回答说,未见花时花与心同归于寂,见花时花与心同时明白起来,所以花不在心之外。这里所说的“寂”乃是《易传》“寂然不动”之“寂”,与“感而遂通”的“感”相对。由此可知,王阳明认为心与物之间是一种感通的关系。这种感通如身体各部分之间感觉相通一般。所以,“心外无物”这一提法,其实可以转译为一个再寻常不过的命题:我的手不在我的心之外。此处内外不是一种空间意义上的内与外,而是连通与隔绝之义。由此,所谓“万物一体”便顺理成章而无异议了。
说到底,对于“格物”的不同理解,关涉的是心物关系的不同模式。若追本溯源,物作为欲求、认知和感通之对象,几乎都可以在早期思想中找到相应的线索。只是这些微渺的线索需经后人不断地充实与展开,方能构成宏阔壮美的思想图景。
(作者系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)